市场经济的税收摆脱了以往定额税的痕迹,逐步围绕征税对象价格确定税基。从现行房地产税制结构和未来发展方向看,房地产计税价格是完善现行税制和未来税制改革的核心。
从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来看,房地产相关税种主要由取得、转让、保有三个环节的12种税收组成,其计税依据分为房地产转让价格、租金、转让增值和单位定额四类(见下表)。
我国现行房地产相关税种税基,根本上都是源于房地产价值。转让价格是房地产价值的最直接表现;租金是房地产价格的分期支付;转让增值是新旧价格差额;单位定额是根据房地产价值区域差异大体确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虽然人们对新税种的名称、税率、税目、收入划分等存在较大争议,但对其计税要素认识基本一致,即计税依据为评估价格,纳税人为房产、土地产权人,征收环节为房地产保有环节。在保有阶段中,计税价格评估尤为重要。因为保有环节的房地产不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其价值只能通过参照、比对等途径获得:而账面原值方法不反映真实现值,且如果逐年折旧,税基将逐年递减,这样形成的税收收入也是递减的,不具备税收弹性,无法保证公共支出的增长要求。
计税价格评估是完善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的关键,也是未来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要确立计税价格的关键和核心地位,就必须在计税价格评估的规范化上下功夫,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税基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其必要性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