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3,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瞬息万变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如果估价结果改变,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如果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4,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5,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般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6,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7,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拆迁当事人如果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因此造成估价失真或者其他后果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解释及估价结果仍有异议的,依据《估价指导意见》有以下解决方式:一是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二是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另行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三是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合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