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和2010年,我国曾经两次出台限外政策,规定境外的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住用房;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在当年出台该项规定的时候,国内人民币处于持续升值阶段,房价上涨速度也相当迅速,因此大量的外资试图通过持有房地产、参与炒房而达到升值目的,所以彼时限外令的出台是基于维持市场秩序、稳定市场而考虑的。
而如今国内房价已处高位,且增速已经明显放缓,而人民币正也处于波段性的贬值周期,并且目前房地产行业的结构性过剩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大家的共识。针对关于外国人购房的问题,今年李克强总理也曾表态欢迎西方人来中国买房。因此从放开限外令的时机和出发点来说,目前来说确实是比较合适的,既放开了行政化限制,有助于释放合理需求,同时也不会因为投机性投资过多而引发房价过快上升。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放开境外个人在中国购房的时限、数量要求,并且降低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门槛。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