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分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除公证遗嘱以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那么,房产局关于“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显然是没有道理的。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详细】
过继一般情况下是农村习俗,一般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大多数情况下收养当事人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虽然《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甲在1950年的时候就“过继”给自己的叔叔,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甲和其叔叔一家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甲对自己亲生父母遗产没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