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房管部门认为,办理抵押登记时,借款人牛某、抵押人“丁某”以及抵押权人韦某同时到场,各项材料齐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该部门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牛某假冒丁女士名义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依法律规定驳回丁女士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行政审理,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
韦女士则认为自己“更冤”:牛某所借的5.5万元分文未还,“房产抵押”却是牛某设下的骗局,自己还成了被告。由此,韦女士提出,自己既是受害人,又属善意取得房屋他项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由于案件关键人物牛某已病故,冒充丁女士的嫌疑人尚未归案,该案涉及行政、民事和刑事相关法律,案件错综复杂。承办法官、鱼峰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擎晴详细调查,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王心里明白,韦女士、丁女士的确都是受害人,房管部门的登记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案系由诈骗引出的连环案,如果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再审理,上述受害人的权益受到影响;而如果中止审理,当事人的矛盾将会激化。
于是,王擎晴启动庭前和解程序,不辞辛苦地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释明法律,缓解丁女士与韦女士之间的矛盾,终于促成丁、韦达成协议:由丁女士代前夫一次性归还韦女士借款本息5.8万元,韦则与丁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
此后,丁女士还向鱼峰区法院申请撤诉,鱼峰区法院审查后,于9月25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准予撤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