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五证分别是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