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诉状中称,早在1999年他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65000元转让给他,转让的费用由他承担。当日他就交付了房款,而张某则将房屋的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他,他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但是张某一直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而张某则认为,当初在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时,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他妻子许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该房屋是他和妻子许某的共有财产,因此这份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个房屋是在1999年达成协议的,2003年土地证办理出来后,林先生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林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直没有主张,经过四年后,已经过了诉讼失效了。因此他认为他与林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林先生在2003年2月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后,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该房屋的共有人即张某的妻子许某并没有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且许某已经于今年年初去世。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该房屋系张某夫妻间共同财产,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没有证据表明出售该房屋得到了许某的书面同意,但许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应当知晓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现该房已由林先生已经入住八年,且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许某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按常理可推定许某知情。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张某提出的林先生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因张某所主张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对张某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林先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