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程序简便及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纠纷的双方大多选择少为人知的仲裁方式解决问题。
“太省心了。”老王对于刚刚由仲裁委解决的一件麻烦事有了新认识。
事情还得从2006年说起。当年老王的社区面临改造,正好马路对面就有一处新楼盘对外推售。新房子的诱惑和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都使得老王下定了最后决心。
于是,当年的2月14日,老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一年后新房入住。一切手续办妥,老王便在老房里天天期盼新房早日落成。但人算不如天算,一年过后,新房竟然没有按时交房。老王便和众多同批业主去和开发商理论,但见面一谈,开发商也是一肚子苦水,说因市政规划等原因只能延期交房,老王再深究后那边竟然闭门不见。
结果一年有余,双方一直没有谈妥。老王一家拗不过这个理,非要讨个说法。于是委托一位律师,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08年4月,老王一家收到仲裁委的仲裁书,于是也就有了文中开头老王的感慨。仲裁委中的相关仲裁员多是行业内专家,对于这类房产纠纷也十分在行,于是相比诉讼更迅速、专业地行使了自由仲裁权。
实际上,目前仲裁是诉讼外另一个较为有效的解决房产纠纷途径,相比诉讼的时间投入,仲裁的时效性明显。同时,由于仲裁员多是行业内专家,能更多从专业方面给与公正裁决。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与调解、诉讼一样,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在房地产交易中,仲裁主要可以解决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拆迁补偿、物业管理等方面纠纷。在仲裁案例中,商品房的仲裁案件居多,其他几方面的案件相对较少,这也与消费者在维权时的仲裁意识不强有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