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本案中的许太太,如果没有签房屋交接书,许太太可以否认原房东的交房行为,要求原房东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交房,即使当时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送按摩浴缸,许太太至少可以要求原房东给一个完整的固定装修。可现在因为双方已经了办理过户手续,许太太要求中介和房东协商早日拿房,房东答应只要钱款交付,当日就将房屋钥匙交出并在3个工作日内搬离。在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在房东将钥匙交给许太太同时,房东要求许太太签收了一张收条,对水电煤抄表、物业管理费等事项进行了结算。
由于双方觉得所有事情都完成了,就在中介的安排下签订了交房交接书,对双方已交接的事项进行了一系列的确认。本来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双方对相互的权利义务再次确认了,可错也就错在这份交接书上,在这份交接书写了这样一句话:“甲方(出售方)已将该房地产及《买卖合同》附件二所列之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买受方)。经乙方验收后,认为甲方的交付行为完全符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时间、条件及标准,乙方同意接受”。
根据这份交接书,许太太作为买受方已经接受了原房东的交房行为,且对有关附属设施、设备已经确认无误,签署了这份东西,许太太再去找原房东追究责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其实本案中许太太所有的行为应该说都是规范可行的,错就错在提前签了房屋交接书,在签了房屋交接书,拿了钥匙后还让原房东住了几天。
其实买方完全没有必要去先拿钥匙后拿房还签了交房交接书。在实际签了交接书后买方就应该拿好钥匙。在买卖双方校验设备后就应该将房屋占有权转让,而不应该在没有正式交房之前就签订了相关交接书,迟点签房屋交接书对买家来说有利无害。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签房屋交接书比签房屋交接书好,其实一个完整而又有保障的交房行为,应该以房屋交接书作为终止。若没有房屋交接书,买家一旦反悔,对一些设备问题事后进行扯皮对卖家来说就不利了,而且如果卖家在交房中有些问题,没有房屋交接书,以后的纠纷又该多了。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买卖交易,千万不能忘了办理一系列的交房手续,也不要忘了在所有交房手续办完后签署交房交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