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通过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材料,发现该案件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有: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X市嘉仕花园怡宁街X号505房的权利人。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副本看,其没有提供房产证,也没有提供购房合同,不能证明其为X市嘉仕花园怡宁街X号505房的权利人。
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是X市嘉仕花园怡宁街X号405房的权利人。
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妨害或者损害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该单元二十多户业主的签名,要求停止侵权、停止污染;2、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简称:告知书)和信访复函。代理人认为上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严重串气,串味,倒灌、污染的事实。首先,业主的签名其真实性难以认定,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签名人的业主身份,也没有提供身份信息证明这些人都真实的存在;其次,告知书和信访复函从法律上讲是不产生实际法律效果的文书,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而本案中,处罚决定书一直都没有作出。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或者妨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该公共烟道采用住宅防变压、防串烟设计,被告的行为破坏了该公共烟道的整体性,从而产生串味、串烟现象。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住宅的公共烟道是采用其所诉说的工作原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诉状中称破坏了公共烟道,侵犯了其权利,如果公共烟道是属于共有部分,被告的行为是侵犯了共有物权,属于侵权关系,而本案的案由是相邻权纠纷。另外,原告所起诉的油烟污染应该属于环境侵权,又是另外一个侵权纠纷;但本案的案由是相邻权纠纷,代理人上述请求不应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