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要根据其对损失的发生有没有过错来确定。
首先,小区内停车是否收费的问题,《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收取停车费不影响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协议的约定承担物业服务职责。
其次,根据郑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规定,二级物业服务应保障住宅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16小时站岗;住宅区内按规定线路巡逻,每2小时巡查1次;对进出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再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包括电子监控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即使电子监控老化需要全部更换,物业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或者通知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该项费用。
也许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完全避免出现盗窃事件,但如果保安巡逻及时、电子监控设施完好,至少能够有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或有利于尽快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侦破案件,挽回业主的损失。所以,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在案件发生时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