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福建省罗源县的林先生经过房产中介介绍,与王先生签订协议,购买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协议签订当天,林先生支付首付款30多万元,之后,他陆续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去年10月,林先生准备装修时,才发现该房已于2009年底被法院查封。他大呼上当,找王先生多次交涉无果,愤而将王先生和房产中介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罗源县法院审结了这桩房屋买卖纠纷,认定此房产交易无效,王先生退还购房款,并支付从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房产中介退还中介费。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王先生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转让给林先生,买卖无效,应返还林先生已付的款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房产中介在介绍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林先生误购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应退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