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召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消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市房协、北京市消协的权威人士,对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商品房消费欺诈适用《消法》双倍赔偿是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如何认定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和法律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地论证、探讨。这些来自各领域的专业人士一致认为,商品房买卖欺诈完全适用《消法》第49条。
当年曾经参与拟订《消法》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中华全国律协业务委员会顾问何山认为,商品房就是商品,而只要是商品就应纳入《消法》的范围。对此存在的长时间争论,显而易见有其他东西掺杂其中。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中是否存在欺诈。
何山对一些人提出的商品房买卖金额大,双倍返还显失公平的论调给予否定。他提出,开发商是因自己的欺诈行为酿成的“双赔”苦果,给予消费者几十万、上百万的赔偿与开发商成千上亿的资产相比,并非显失公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俊海说,立法机关在1999年制订《新合同法》时,没有把商品房列在商品之外。其第113 条第二款中明确谈到:“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消法》的规定”,实际又重申了《消法》第49条,而且,没有将商品房划在适用范围外,将不动产放在《消法》第49条外显然不正确。
刘俊海认为,买房的消费者遭受欺诈,承担的风险很大,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不能无故予以限制。同理,从事欺诈的开发商获利空间大,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什么不公平。
专家们认为,大多数开发商不应对《消法》第49条过于敏感,在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市场走向进一步成熟的今天,《消法》第49条的作用如同一支悬于空中的“达摩克斯剑”,声讨的是“害群之马”,保护的是大多数诚信企业。这支利剑对拉动经济、建立行业信用的意义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