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暂时未拿到房产证,但小裴还是花费了4万多元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原以为只要签了协议,一切就会有保障。"小裴向记者回忆起当初买房的情形。
随着贺兰县房产升值,小裴所购买的房子也涨价了,但他却因此变得不安。
"刚开始,王某还答应说配合办理房产证,但随着房价上涨,他就提出让我再给几万元。"小裴告诉记者,眼看着担心的事情变为现实,何时能拿上房产证成了问题。2008年9月,小裴将王某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给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小裴突然得知王某的母亲杨某也申请参加诉讼。杨某称王某所卖的新月花园住房是她的住房,王某无权处分房屋买卖。2008年11月7日,杨某向法院正式申请参加诉讼。
这一变故,让小裴十分意外。他告诉记者,在其买房阶段所有手续都是王某负责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上也是王某的签字。"当时买房时正是因暂时办不上房证,我才认真核查了所有卖房的手续。"小裴告诉记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0日,依据贺兰县城镇建设规划,王某已故父亲王某某与开发商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项目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给其安置新月花园2号楼2单元202室住宅房一套。此后王某与小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法院认为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2007年3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小裴也按照协议约定付清房款,但王某未按照约定给小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法庭上,王某称因新月花园住房不属于其本人,房屋所有权属其母亲杨某,而杨某未授权处分该房屋,因此他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此,法院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王某卖房时虽然未经其母亲授权,但王某将该房屋卖给小裴时,小裴完全根据王某所持有的房屋手续相信所买房屋属于王某所有,王某对此房具有处分权。为此,小裴付清了房款,他取得房屋时出于善意,法院认为小裴应该依法即时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