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被告马坡镇人民政府试图通过这一纸原告未曾见过的通知书证明其强拆行为乃是师出有名,且程序正当。不过,这一“突然袭击”的如意算盘最终未能打响,反而被目光如炬的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捕捉到了两项重要信息:
①《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落款处赫然盖着马坡镇村镇建设科的红色钢印,证明该通知的发文主体是马坡镇村镇建设科,而这只是马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②原告并不在被拆除的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居住,被告所谓的送达《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的时候原告也不在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种情况下被告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留置送达”在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的要求。
——阳春三月判决季
春的脚步催生了万物的欣欣向荣,法院的正义一判则卷走了郭一耀心中堆砌已久的阴霾,只留下焕然一新的希望与信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拆违”一次日渐广泛地走入拆迁维权法律工作者的视线。之所以如此离不开两项因素:
其一,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我国大范围集体土地与小范围国有土地之内,因历史变动、城市经济飞速发展等客观原因,为数不小的房屋若按照严格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合法性,很难被排除在“违法建筑”的范畴之外。这样特殊的国情背景,加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行政执法的任意性两大严峻现实问题,以“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的怪诞现象实在是想不出现都难。
其二,“拆违”攻势强大,拆迁户对此几乎毫无抵抗能力科研,因为他们无法从法律的形式上证明自己房子的合法性。而拆迁部门就会借机拆掉该处房屋,从而降低补偿、甚至是不给补偿。
本案中,当事人郭一耀的养殖用房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归为“违法建设”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这种情况下堂而皇之的强拆行为又是否妥当?笔者认为非然。郭一耀承包的土地规划用途本身就是建设用地,这不同于在耕地上建房,如果在耕地上建房,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措施只能是强制拆除,但是在建设用地上建房没有批准手续的,由于并不影响规划实施,所以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而如果强制拆除5000平方米刚刚建设完毕的、具有养殖功能的建筑物,一方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对郭一耀来说也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