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和2011年12月2日两次组织开庭审理案件。法庭之上,李海霞与张玉皛两位女律师逻辑清晰,以一轮天衣无缝的辨法析理和唇枪舌剑为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两位律师胸有成竹的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各项问题一一进行驳斥:
第一、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求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范围,判决宅基地买卖证明无效,违背了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陈剑舟与陈啸林于2000年11月2日签订的《证明》并非房屋买卖协议,而是对陈啸林放弃继承的补偿2涉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是陈剑舟的儿子陈舒俊,而非陈剑舟本人;
第三、即便是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土地管理法》并未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2法律规定,出卖宅基地后只是不能在申请新的宅基地3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地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错误4未办理过户手续,就认定买卖协议无效违背《物权法》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一审法院仅根据四村村委会的《证明》,就认定涉案宅基地为陈啸林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然是证据不足。
最终,事实加上雄辩和法律的有力支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依法撤销北京市房山区(2011)房民初字第7470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