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上述情况,一些购房者因为不懂法,只好自认倒霉,放弃索要预定金。然而,也有很多购房者于心不甘,将房屋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朱先生看中了位于铁西区的一套面积为75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约定在一周内商谈购买事宜,同时交了预定金2万元。随后,朱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房屋销售人员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商谈,由于双方未能就房屋购买合同中的相关细节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朱先生决定不买房了,并要求返还预交的2万元。开发商则认为朱先生交的是“定金”,而且朱先生属单方不履行合约,因此拒绝返还预定金。
朱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预交的2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不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对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责任不在购房者一方,因此,被告应无条件返还原告预交的定金。10月22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开发商在10日内返还朱先生预定金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
无独有偶,徐先生看中了一套价值33万余元的住房,并在签订《预约合同》时交纳了2万元预定金。后来,徐先生发现欲购买的房屋与自己的要求有差距,要求开发商返还预定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后,徐先生请来律师与开发商交涉,最终开发商全额返还了预定金。
近几年,由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成时拒绝返还预定金而引起的诉讼呈不断上升之势。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文舸律师告诉记者,仅今年以来,他就代理了10余起这样的诉讼案件,而双方争议的焦点都是对“预定金”的理解存在分歧。
刘文舸律师提醒市民,双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的预约合同或预定书,是一个意向约定,它在规定的时间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如果购房方因为房屋不符合约定,或因双方就正式购买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要求返还预订金,开发商都要无条件将预订金返还给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