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师是一名退休老教师,与妻子在东莞合作开一饮水店。陈老师说,儿子和儿媳现住的惠州市某小区E栋18楼E房是他看房、谈价、交首期房款后给儿子陈晖的,并叫他去办买房手续买下的,其时是2001年9月,陈晖尚未结婚,买房后的每月按揭款也是他给儿子的。陈老师说,为儿子买此房是为了把儿子的户口迁到惠州去;因为儿子的未婚妻陈某某户口在惠州,所以房款就通过陈某某在惠州建行的龙卡支付。此外,为经营在东莞的饮水店,陈老师夫妇还购置了5辆业务用车,因为陈某某在惠州某派出所工作,“办事比较方便”,故买车、上牌等事都以陈某某的名义来办,并委托她办理。
在得知儿子儿媳要离婚的消息后,今年2月16日,陈老师赶紧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儿子儿媳所住的房子以及在儿媳名下的5辆车子判还给他。因为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房子和车子都是他的。
陈老师儿子与儿媳的离婚诉讼今年1月9日由惠城区法院受理,2月19日一审开庭。庭审中,原告陈某某称,按房产证的姓名,房子以及房子里的家具、电器等都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5辆车子都是被告陈晖向她父母借钱购置的,属她个人财产,但因这5辆车子一直在陈晖父母的东莞饮水店使用,故请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各分割一半,5辆车子归她所有,并判被告支付5辆车子的租赁费用。
陈晖则辩称,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为方便在惠州入户,故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因为原告软缠硬磨说房产证要写她的名,才瞒着父母加了她的名。陈晖还说,陈某某在办理房子按揭时,私自把她的父母及妹妹的户口跟着迁到了惠州这套房中,而他变成了“上门的大女婿”。
今年3月19日,惠城区法院对陈某某状告陈晖诉求离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晖离婚,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15万给被告,尚欠银行按揭款由原告偿还。此外,5辆车中,3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辆归原告,另两辆归被告;一辆摩托车和一辆货车则为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3月26日惠城区法院就陈老师状告儿子陈晖和儿媳陈某某要求返还财产的官司开庭审理,第二天就作出一审判决———讼争的财产均不是原告陈老师的财产,驳回原告陈老师的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后,陈晖和陈老师夫妇都不服,现已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陈老师称,在法院开庭审理儿子儿媳的离婚案前,他已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加入离婚案的审理,离婚案中的被告陈晖也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讲明争议财产是父母出资购置的,要求将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都置之不理。
一审时,陈老师已提交了他陆续汇给陈晖和陈某某的汇款底单,以及以陈某某龙卡买房买车的进出账记录。他提出,儿子和儿媳都才工作没几年,以他们的收入,不可能置办得起价值50多万元的房产和几辆车。陈老师还出示了写着婚前陈晖名字的订房款、首期房款收据及发票加以证实房子确是他们出资购买的。但陈某某也出示了这些发票,上面却也有她的姓名,但核查发现三联交款联“陈某某”三个名字字迹各不相同。尽管如此,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汇款底单,而采信了陈某某的这一证据。
惠州市中级法院6月16日已对离婚案作了庭询,而至7月初惠城区法院才将陈老师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上诉状送到中院。这两个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