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持这种观点的多数是男方家长。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律师说法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律师说法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律师说法 这种情况需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介绍,婚前单方出资买房,如果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则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许多恋人为表示自己对爱情的忠贞,就出现了这样的典型情况:即一方出资,房产证写另一方名字。“无论谁出资,房产的归属均以登记为准。”张律师说。
这种情况多表现为婚前“送”房。此种情况多为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婚前以己方名义买房,双方之间约定,若闹分手,房子归还给出资一方。但这样的情况有一个非常大的难点,就是口头约定难取证。若房产证上写的是非出资方名字,如果出资方想要回房屋,只有通过收集买房过程中的证据,以证明当初二人对房屋的归属问题曾有过约定。若是书面约定,维权比较容易,但若是口头约定,则取证难。
所以张律师提示诉讼要房不容易。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口头合同需要双方都认可。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一方不再承认当初的口头约定。出资方若通过诉讼程序要回房子则十分困难。
张律师介绍,婚前买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载明自己是权利人。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所以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了避免上述风险,最好是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并在产权份额比例公证中约定谁拿产权证,谁拿共有权证。另外,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是十分有效的一个方法。
专家指出,商品房的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是必须要到公证处做产权份额比例公证,约定份额。而且双方必须在产权份额比例公证中,约定谁拿产权证,谁拿共有权证,这样开发商才能办理。房产证上一个名字,同时标明有共有权人;共有权证上一个名字,标明共有权比例。这样做虽然会被很多人看作是“伤感情”的做法,却避免了日后出现问题时极端情况的发生。
二人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未能结婚,女方要求男方搬出。男方却认为,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且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偿还了部分贷款,不同意搬出。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2006年12月,刘某以从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因与小张(男)系朋友关系,小张随之搬进居住。过了一段时间,两人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刘某多次要求小张搬出,但小张至今拒绝清退房屋。
小张则表示,房屋是其和刘某的婚前财产,是共同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他出资的,截止到2007年9月份的贷款也是他偿还的,家中的装修和家具购置都有原始的发票,如果自己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住到里面。故不同意搬出。不得已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小张立即腾退房屋。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持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证明,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故刘某对争议的房屋具有占有、收益、处分、使用的权利。小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和房贷,故法院不能支持小张的主张。一审判决小张10日内腾退该房。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小张认为,他与刘某原是未婚男女朋友关系,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由于双方已经决定即将举行婚礼,所以房产证上写了刘某的名字。但是房屋首付款中的18万余元、房屋过户费、中介费、装修费以及购置家具的费用都是小张父母出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本条所规定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有:(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三项基本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留置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因此其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留置权的客体,应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债务人有权通过履行债务而为清偿。(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发生需占有动产,但对动产的占有不得基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