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4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乔红霞移送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青岛警方遂于9月3日从兰州带走了乔,青岛检方也于同年11月5日批捕了她,后向青岛中院提起公诉。2007年6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给出“取保候审期间届满”的理由后,解除了对乔红霞的人身限制,乔随之在被“监禁”了4年零9个多月后恢复了自由之身。然而,重获自由的轻松愉悦并没在她身上停驻许久。
“我出资买的房产,岂能‘一女两嫁’卖给别人?!那可是我的身家性命呀!”然而在重证据的法律面前,仅有怒气显然行不通——如何证明是自己的合法所得,怎样取得相应证据等等难题,随之全部摆在了乔红霞的面前。
“我所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要合伙人鲁宏伟证实,我方所出资金是431.5万元。但是,在我回到兰州之前,鲁已病世。”乔说,为此,她找到省残联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求对联建事宜给一个说法。陈当时表态:残联可以将乔方投资的联建款分几次退还。同时以“理事长决定的”为由,拒绝了乔提出的投资回报要求。
无奈之下,乔提出写个证明,按事实表明当时怎样签约、如何付款的。次日,经省残联理事长同意,乔拿到了这一证明。随后,乔直奔天津,找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的负责人,几经周折复印出鲁宏伟接受青岛公安询问时的笔录。这份笔录详细记录了乔红霞方和省残联合同形成的过程和付款情况。
“笔录强有力地说明120万元就是联建款。而残联的态度非常明显,就是想退给投资款本金来打发我。但我多年来几百万元的投资,怎么说退就能退呢?他们的态度,一下子把我逼上了诉讼之路。”2007年11月12日,乔一纸诉状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9月8日,兰州市中院经审理在认定了乔红霞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后,认为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省残联支付了约占总投资额70%的房款431.5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有权取得合同的对价。被告应按合同向乔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证书,并承担占用乔红霞联建款311.5万元期间的利息。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省残联与第三人赛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在60日内给乔红霞办理产权证、赛亚公司在60日内将房产腾交给原告,被告支付原告311.5万元利息;乔红霞在收到产权证后30天内,向被告支付下剩联建款321万元。同时驳回了乔红霞、贾喜财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