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岁的张女士同60多岁的李老汉和郑老太夫妇是多年的邻居。2004年,郑老太患上肾病,需要常到医院做透析,由于老两口无儿无女,李老汉腿脚又不方便,两人生活上无人照料,张女士自愿担负起了照顾郑老太的责任。
去年,郑老太去世后,悲痛之余李老汉请求张女士继续照顾自己。此后,张女士随丈夫到河北打工,李老汉将河北老家的平房借给张女士一家使用,当时李老汉老家的房子正在拆迁,应分给他三套楼房。李老汉打电话答应赠送给张女士一套楼房,后来他又在信中写到了赠房一事。当年,李老汉拿到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此后他却反悔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
张女士索要房子未果,起诉到法院称,李老汉已经答应赠房,现在要求法院判决李老汉将该房屋交付给她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子我还没给她,就可以撤销。”李老汉认为,公民的赠与成立以交付为准,现在该房屋并没有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现在他已经撤销了赠与,赠与关系不成立,因此不同意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张女士在2004年到2010年间一直对李氏夫妇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基于友情等产生的道德上的义务。李老汉应该在他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履行赠与物交付义务,不应有悖于原赠与目的而撤销赠与,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李老汉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归张女士所有,李老汉将该房屋交付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