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张某与丈夫共生育一子三女,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张某的丈夫系一商贸公司退休职工,其退休前曾以个人名义承包了该公司下属的位于繁华市区的五交化商店门市,张某及其几个子女先后分别加入帮助从事经营活动。张某的丈夫退休一段时间后,生意交由其子女经营。
张某在法庭上称,其与丈夫十多年时间里利用经商所得和房租收入先后出资购买了一些大小不等、价差较大的房屋,分别登记在其三女刘某和另外几个子女名下。后来为制止子女因房产价值差异太大引发的纷争,2004年12月23日,其主持召开了由其丈夫、四个子女及其配偶全体家庭成员参加的家庭会议,其丈夫书写一份书面材料载明,2003年由其三女刘某出面购买并以其名登记的该案讼争房屋实际是由张某夫妇出资购买,该房屋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完全属于张某夫妇所有,二人要行使上述权利时,刘某必须无条件提供其身份证等材料,并出面协助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上述材料由刘某签字予以确认。
而且在该家庭会上,其丈夫还另行书写内容相似的材料三份,载明以其另三名子女分别登记的市内一双间铺面是张某夫妇出资购买,一总价75万元的一间商铺是张某夫妇出资60万元、其子女出资15万元购买,还有一间铺面张某夫妇与其一子女出资购买,且该三份材料也均在同一天由其另三个子女签名确认。
而经庭审查实,张某的三女儿购买讼争房屋后,张某夫妇一直居住在内并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原件等。且在1995年2月,其三女刘某曾就以其名登记另一市内房屋向父母出具字据是由父母共同购买。在上述家庭会议中,刘某就此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又向父母出具字据,内容为收到父母交来房屋拆迁补偿款50万元,作为经营化工产品的投资,每年向父母纯交利润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是登记和公示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张某提交的书证产生的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排除四名子女基于亲情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或为了平息当时父母争吵作出与真实事实不符的承认,故其证明力较低,且居住、使用讼争房屋的事实也并不能表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等,故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