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分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就明白无误地说明包括《房屋共有权证》在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惟一合法规定,是房屋产权登记批准机关一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房屋权利人的惟一法定凭证,显然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这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颁布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第33条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4、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一)房屋继承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二)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