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辩称: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属实,购房款总金额是367173元,现该房已卖给了常某,也给常某签发了商品房准住通知。但是常某没有装修,该房屋钥匙也没有给常某。我单位不同意返还李某购房款、赔偿李某损失及支付购房利息。我单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将该房销售给李某。我单位已于2007年3月16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有能力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并可优先帮李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但李某反问:那常某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常某并没有放弃对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打算。
市法院认为,开发商与李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其协议中规定了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开发商又收取李某支付的全额购房款,现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开发商与李某所签订的内部购房协议书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交易活动。但该开发商却故意隐瞒其已经把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常某的情况,并为常某办理了入住手续,致使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欺诈。
由于开发商这种“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导致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因此开发商应返还李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李某丧失以相同价格购买同等面积商品房的机会,开发商应赔偿李某因房屋增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制裁开发商“一房二卖”这种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的欺诈行为,应对开发商予以惩罚性赔偿。根据买房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市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李某购房款367173元及利息,赔偿李某367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