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与售房明示内容一致)进行交接查验,并签订物业交接查验确认书;确认书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明细(包括数量、质量)、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进行明确界定。交接查验确认书一式三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把物业交接查验纳入项目资本金解控的范围予以审查。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查验手续,并签订确认书。
三、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对移交的资料、物业交接查验确认书应妥善保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上述资料完整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项目,严格审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查验和资料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相关资料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相关资料的,予以通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销售前,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附属物向物业买受人进行明示,并将明示的内容书面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各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交接查验确认书后,应及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制作明白卡,在小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项目,逐步按本通知要求补办物业交接查验手续。
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的共有权属明确,物业资料完整交接,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