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买了新房后才发现,安装防护窗居然成了全家的一块“心病”。日前,北京某小区业主郑先生将自己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到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他订做防护窗的损失2000余元。今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郑先生2004年4月购买了位于丰台区小屯路某小区内的住房,并于当年入住。该小区开发商将所有楼房的一层统一安装了外防护窗。郑先生住在二层,他几次向物业提出要安装防护窗,物业没有同意。
郑先生认为小区地处城乡接合部,小区管理也比较混乱,陌生人很容易出入,小区内自行车常常被盗,还曾发生过入室盗窃案件。郑先生常年不在北京,家里只剩下妻子和女儿,这让他放心不下。
郑先生称自己曾咨询了市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都说没有不许安装防护窗的规定。于是,郑先生找施工人员订做了防护窗。当工人准备安装时,遭到物业人员和保安的阻拦,订做防护窗的2000多元也白花了。郑先生认为,他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有权处置,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危及了他家庭成员的生命权。
物业公司则指出,郑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已签署了业主公约、物业合同书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不允许安装外防护窗。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书也对业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装修房屋时应遵守装修房屋管理的协议。而装修协议中规定不得在外窗增加窗户。
郑先生承认签过业主公约、物业合同书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但称当时如果不签字,物业公司不给房门钥匙,在无奈的情况下才签的。他认为这里含有霸王条款,有不合理的规定。在被告没有拿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些协议、公约,他不能承认。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在当庭调解不成后,丰台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