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停车位纠纷案件。合肥某小区物业公司划分停车位后,将车位租给小区外面的人停车,还用锁将车位锁上,业委会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车位应首先保证小区业主所需,租房的人多,车子占用了很多停车位,物业公司私自将车位出租给非业主,搞得本小区居民无处停车,损害了业主们的利益。
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加上租户汽车有700多辆,而小区固定停车位只有300多个,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如果外来租户都没地方停车,也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和纠纷。因此物业公司自行在其他空地上划出一片停车位,并在上面安装车锁。现在小区正在增设停车位,等车位划好后,停车难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自行划出一片停车位并安装车锁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