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家住哈市道里区的郭伟向记者诉苦:“我的车丢了5只轮胎,停车场就赔了我1只轮胎的钱,倒霉透了……”
原来,10日晚间郭伟将一辆解放牌货车停放在自家附近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和保管员商定停一天20元钱。第二天一早,郭伟发现车的四个轮胎全没了,庞大的解放车身下被垫上了厚厚的砖头,而窃贼甚至连备胎也没放过,一并“顺手牵羊”了。郭伟找到停车场负责人张某要求赔偿,张某却表示他们只是给车辆提供停放地,管理处没有赔偿的责任。张某建议郭先生自己追究保管员看管不周的责任。后来,保管员怕丢饭碗自掏腰包赔了郭伟800元钱———一只轮胎的价钱。
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哈市消协秘书长孙丽讲述了消协已协调解决的另一例停车场车辆“受伤”纠纷。春节前,张先生在南岗开发区某酒店吃饭时,在保安引领下,将车停在酒店免费停车场内。吃完饭后,张先生发现轿车车门玻璃被人砸碎,车内男用提包不翼而飞,他当天刚从银行取的1万多元现金也在提包里。为此,他要求酒店老板予以赔偿,并向哈尔滨市消协进行了投诉。当消协工作人员为他们进行调解时,老板提出质疑:“他怎么才能证明自己包里真有1万多元现金?”凑巧,张先生真拿出了证据:当日在银行取款1万元的取款凭证。最后,酒店老板考虑到张先生是熟顾客,而且如果让此事从消协转到法院打官司,对酒店声誉也有影响,他赔了5000元给张先生。
16日上午,记者通过派出所了解到,道里区的石化大厦门前停车场在春节前后发生了几起车门玻璃被砸碎、车内物品被盗的案件,失主均向酒店索要赔偿未果,目前只能等派出所破案将窃贼抓获。
停车场管理漏洞多多
为何停车场车辆总“受伤”?记者对哈市一些停车场进行了采访。
记者发现,停车场普遍缺乏严格的管理:很多停车场没有安装摄像头,即使有摄像头的停车场镜头也无法覆盖到每个车位;与此同时,也很少有保安真正做到24小时守候在监控器旁。
16日上午,记者看见在友谊路的石化大厦酒店门口虽然停放了十几台车辆,但根本没有在停车场看到一个看管车辆的保安员。11时许,记者在走访红军街一家酒店停车场时,工作人员还笑说:“别说客人的车在我们停车场容易受损,就连我家老板自己的车前几天停这儿还被人打破窗玻璃,把皮包偷了呢。我看保安员根本就不管用。”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还没有大型专门经营性的停车场,很多停车场不成规模,管理也不规范。市民普遍认为,建设规范的停车场,不失为解决车损、丢车等纠纷的一个办法。他们希望哈市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经验,尽快制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化。
停车场“遇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车辆多半购买了保险,目前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的损失赔偿多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客户服务中心孙经理认为,车主在停车场发生车损应该先报案,停车场保安应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证实是在本停车场发生的。车主首先应找保险公司理赔,停车场通常不会直接给车主赔偿。但因停车场看管不力导致车辆丢失或受损的案例,保险公司对车主理赔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停车场进行追偿,要求停车场承担责任。
“像上述情况,商家购买公众责任险是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但目前为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的少之又少。”孙经理告诉记者。他认为,为了在停车场发生车辆损伤意外后,能分担风险,停车场最好能上公众责任险,尤其是经营性的停车场。
公众险购买
记者在走访的停车场中了解到,几乎没有一个停车场办理保险。就连哈市目前最大的收费停车场———哈站站前广场停车场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停车场业主通常认为,“我们有完善的管理系统,不用上保险。”
据悉,目前包括中国人保等多家财产保险公司都有公众责任险销售。但哈市来看,企业和单位的投保意识普遍不强。目前哈市没有一家停车场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事故发生率并不高,是个非常便宜的险种。一般情况下,投保100万元保额保费在300010000元左右,但推广时却困难重重。相较北京80%%的停车场都上了保险,本地企业却多数表示要是发生事故自己认栽。
呼唤规范管理停车场
对于日益增多的酒店停车车辆“受伤”问题,哈市消协孙秘书长说,目前消协调解此类投诉存在难题,希望今后能和停车场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来。
据哈市交警支队交通秩序处有关人士介绍,市政府1998年出台的《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由交警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但目前很多停车场都没经批准,因此很多繁华商业地带及大型楼堂馆所的停车场通常因为规模达不到标准造成停车秩序混乱,已经对路面交通构成极大威胁。同时很多经营性停车场从硬件设施到软件环境都不过关,有的甚至违法经营。
律师认为,赔偿责任的认定应看经营者有无重大过失,有重大过失则应赔偿损失。消费者到消费场所消费,商家应当承担的第一项法定义务就是安全义务。安全义务中包括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消费者在消费场所的停车位置停车,即使经营者没有收费,一旦消费者车辆受损或被盗,经营者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律师提醒车主,由于停车场只对车辆进行保管,对车内物品没有保管的义务,因此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2、车辆属单位所有,车辆停放人为单位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单位为原告;
3、车辆是借用或租用的,车辆停放人为借用人或租用人,车主、借用人或租用人均可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