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已经从22条增加到36条。其中车辆看管费收取标准、临时停车是否收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建筑垃圾清理费等内容,直指目前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焦点。
管理办法第19、20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等因素确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和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