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对于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
(四)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
(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予以处罚。
(六)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诉讼中,业主们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我们认为对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的,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法院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判决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七)对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此外,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应注意审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