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内楼房下面的架空层属于谁所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使用?
楼房下面的架空层与整栋楼房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架空层由梁柱构成,负责承载整栋大楼的作用,属于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业主购买了楼内的单元房,与之不可分的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处置。
关于这个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
A.地下车库已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就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自由处分。
B.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证,就看地下车库有没有被计算入公摊的建筑面积。如果被计算进去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没有,应归开发商所有。
C.如果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则产权属于国家,但收益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3、业主停放在车位的车辆被盗、被划,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发生这种情况,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对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收取了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主仅是缴纳车辆停车费,且物业公司尽到了安保职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车费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车位而收取的管理费或使用费,法律是允许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4、业主家的玻璃或其他物件坠落,砸伤他人,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坠落物件是某业主家的,该业主属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件属于共用部位上的附属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有责任发生并消除这种隐患,进行维修或更换,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业主房屋被盗,受到财产损害或在屋内受到人身损害,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赔偿责任范围并不是业主的全部损失,因为犯罪分子是直接加害人,主要损失由犯罪分子承担。物业公司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