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如果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应当是有限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属于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保障小区内的安全秩序。
物业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有限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的保安负责维护的安全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而是一种群防群治的、有限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义务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实施的一系列给予业主安全感觉的措施,包括:保安人员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已发现的危险情况的遏止作用、对报警信号的及时处理措施等。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物业公司也没有保障业主安全的绝对义务,我们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完全确保管理区域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更不能将属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强加到物业公司。
因他人违法、犯罪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物业管理属于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出现了值班保安擅离职守、工作人员对已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未采取措施等过错行为,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因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保安义务,业主不能证明其管理上存在过错的,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