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使用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职责,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也包含了保安费一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义务,导致小区内的住户财产损失,住户的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如果既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请求权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
由于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无明文规定,加之我国物业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于该类合同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无明确认识。
一般来讲,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并不具有保管义务,它只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属于新类型的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产生纠纷,物业公司的举证义务是证明其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在合同义务的范围内没有过错行为,即应免除其赔偿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相对于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远远不成比例的,如果仅仅因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而要求其承担业主的损失,则实质上是让物业公司承担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违背了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理论和责任承担的比例原则,在道义上也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