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三路南天一花园一栋二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南路金华街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路28号桂花大厦三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花园D座三楼。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下称被上诉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即上诉人)要求被告(即被上诉人)停止侵犯产权并赔偿侵权损失的侵权之诉,因原告不拥有本案所涉南天一花园相关房地产的产权,与本案的侵权纠纷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侵权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属合法的民事主体,其组织性质和业务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区分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区分建筑物共有物业遭受侵害时,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表全体业主提起侵权之诉。原审裁定以业主委员会不是争讼房屋的产权人为由,裁定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仅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且变相剥夺了全体业主维护共有物业权益的司法救济权利,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依法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