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按照我国土地制度,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因此,要将上述权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写清楚。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如何使用供役地,比如设立了排水地役权后,是用挖排水渠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
(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问。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地役权的内容相当繁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通过约定来设定各种内容的地役权,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都予以保护,都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