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并直接负责云岩、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根据业主意愿,原有物业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
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经超过70%的业主同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
在省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前,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划分
依据下列条件:
(一)物业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相对独立;
原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业务合同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规定的资料,同时将上述资料副本和专项物业维修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管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在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业务合同终止前7日内,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有超过50%业主提议或者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由物业所在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物业实施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在省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按
照下列规定享有:
(二)非住宅房屋按所有权标明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一票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