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物业公司把物业管理用房上锁的理由:这套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还是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面对此种情况,业委会应该如何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问题呢?
分析 :根据国务院条例,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小区业主,不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无权处理物业管理用房。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业委会可以到房产规划局查明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标注,因为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座落、面积、室号在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报告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物业管理用房在小区规划中都应配置。根据《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规定: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3 年 8 月 31 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老物业公司实际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是 70 多平方米,物业公司更换后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也应是 70 多平方米。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小区业主。
业委会应尽快和开发商一起把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由开发商的大产证转到业主大会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