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所有权共同组合而成的一种“复合物权”。我国“物权法草案”为了强化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专门在第二编所有权中设置一章(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总体来说,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对规范整个建筑行业、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重大意义。
第一,“物权法草案”全面确认了业主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是重要的物权,其客体范围也比较宽泛,所以,必须要通过物权法予以明确界定。一旦物权法明确了业主的基本权利以后,也就规范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时必须要尊重业主的基本权利,不得妨害业主权利的行使。
第二,“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的共有权的范围,以及管理权的行使方式,这不仅对于解决各种纠纷,而且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非常重要。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上述权利。例如,涉及有关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就必须要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而不能由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决定。
第三,按照草案第85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就表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合同机制选任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的委托来行使管理权,其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法律规定和业主的授予。物业管理公司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当有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按照草案第8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侵害业主权利时,应当对业主承担责任。这实际上首先确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未来的物业管理应当以业主的权利为中心:从强制到自治;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压抑了公民的自治,所以在现阶段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就应当培养公民的自治能力。所以有关区分所有中就应当由业主尽可能参与和管理他们自己的事务。之所以在物权法中规定区分所有制度,一个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将民法的私法自治的理念贯彻在区分所有制度之中,在区分所有制度中,私法自治就表现为业主自治。区分所有事务的管理,应该尽可能的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公约来调整他们的关系,而政府不应做更多的干预。这种公民自治实际上类似于私法自治,属于社团自治的主要组成部分。例如,业主委员会是各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其物权行使过程中共同事项的组织。物权、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如何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质上是所有权人自治的范畴。既然是权利,权利是否行使还是放弃、如何行使,应当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因此业主不愿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愿意以其他方式管理其财产,自然也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