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