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大会也可以随时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条例》对与业主委员会相关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等作了规定,本书着重讨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业主委员会是不是法人,是不是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不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等,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关心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各地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制度等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而且对其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权利,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如何,涉及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对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和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意义。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1)社团法人。业主委员会经相关部门如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如作为社团法人,则应完全独立于各业主,享有拟制的人格,承担民事责任。
(2)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业主委员会既不从事经营活动,业主也不缴纳款项给业主委员会运作,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享有《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不能成为法人。在实践中涉及诉讼时,由全体业主授权,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