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先生:我在2009年年初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当年11月交房,但直到今年1月份,开发商才交房。我索要违约金时,开发商称违约金可以冲抵对应期限的物业费,请问,这合理吗?
清泰律师事务所于钦杰律师 :开发商如此做法不合理。
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开发商对购房人的债务,物业费则是购房人对物业公司所负的债务,开发商无权主张二者互相抵消。所以,孙先生有权拒绝开发商的“折抵说法”。
市民吴女士:前几天,开发商通知交房,但是在收房时我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所以我决定先不交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说我这是违约行为。请问,我能够拒交物业费吗?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吴女士不能因房屋质量而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吴女士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拒交,就构成了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房屋质量问题是吴女士跟开发商之间的合同问题,吴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修复或赔偿或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