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物业公司往往认为其与业主之间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要报修后及时疏通清理,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便造成损失,也只是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职责,对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不当,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同时也可能侵害业主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构成侵权。低层住户可以自主选择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但并不能认为一旦出现问题就一定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具体还需关注合同的细节约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作出认定。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公司维护、养护、疏通下水管道的义务及物业公司的责任豁免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约定,而物业公司已经按照该约定定期对管道进行了检查清理、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量避免损害发生,那么出现问题就可以据此减免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双方物业合同并无详细约定,物业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职责,那么即使其及时进行维修疏通,避免了损失的继续扩大,也会因未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履行疏通管道、维护管道畅通的义务,而应当向返水住户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