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界限有时非常模糊。很多开发商在建设与营销的过程中,就物业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运作与宣传,给人感觉物业管理工作很像是这个楼盘的售后服务工作。
给业主造成这种错觉的原因是很多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将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大力宣传,有些开发商在促销活动中还将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甚至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的条件、标准、内容等写入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路以使广大的业主产生这样的认识:物业管理活动是房屋建设、销售的一问分。既然这样,业主往往认为,自己在入住的抗争当然就可以对着物业管理公司来。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刚起步不久,真正市场化竞争与运作、发展的格局远没有形成,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极度依靠开发商,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的资历产纽带关系,那么,房屋质量若有问题,业主应该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务的抵消。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就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来管理费,业主是债务人,应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前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开发商应该向业主给付赔偿或者补偿等,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虽然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但由于物业管理机构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资产纽带关系,业主可以担抵消债务的要求。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确实是单纯的两个民事主体。,则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互相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