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日期或者交付期间(《合同法》第138条)。“日期”是指某一确定的时间,“期间”是指一定的时间段。日期与期间在法律上的意义不同,合同约定交付日期的,出卖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日期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接受交付;若合同中约定交付期间,则出卖人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履行交付义务皆为履约,除非买受人有选择权,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对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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