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的程先生在裕安区某开发商处购置一小高层,建筑面积94.47平方米,一次性付清房款,合计金额 25.05万元,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因未能在约定时间交房,开发商又与程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且开发商赔偿程先生3000元整。但程先生一直等到2010年5月7日还是没有拿到新房钥匙,后又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仍无准确消息,一直到2011年2月10,开发商才通知程先生去拿钥匙,并只同意一次性赔偿4000余元给程先生。而程先生要求的赔偿金额是25.05万元的银行贷款利息(共13个月的利息),约合人民币1.8万元,两者相距甚远。经多次交涉,协商未果,程先生投诉到裕安区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