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和预售契约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将应属整栋楼房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天台许诺赠送给刘某,该赠送行为无效;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能获赠天台花园的损失情况,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充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补偿其无法获赠天台花园的损失。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购买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条款,但该条款约定既不明确又违反天台权属公用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该条款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可视为房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的促销手段,房地产公司应对其广告不实酌情给予刘某经济补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补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