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处长助理许坚鸣介绍,《物权法》和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构筑物登记等新登记种类。[ad]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眺望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生活水平,从而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第二,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第三,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就目前南京首批拿到地役权证的几家主体单位而言,如“长江路九号全体业主为通行权办理地役权证”是较为典型的例子,该楼盘内有一个面积为607.73平方米的酒店式大厅,大厅的产权人为开发商。位于这个大厅两侧的两幢楼业主每天出行必须穿过大厅,为了保证小区交付后,长江路九号街区全体业主的通行,以全体业主的名义(该小区未全部交付,由开发商代为申请)提出地役权申请,约定自房屋建成起到房屋灭失止,开发商必须保障全体业主的通行。
许坚鸣说,有了地役权登记之后,一些诸如阳光权、通行权等纠纷,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地役权,将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不论房屋产权经过多少次转手,双方产权人仍然要执行地役权证上的约定,从而解决阳光权、通行权的各类纠纷。
他举例说,如:甲、乙两商业房产相邻,甲方想在乙方房屋范围内开门,双方商量签订地役权合同,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双方办理地役权登记,甲方可以持有“保证通行权”为内容的地役权证,而乙方今后转让房产时,购买的第三方通过查询就可以了解到“必须保证甲方通行”的地役权,第三方可以全方位了解房屋的情况,转让后甲方可以持地役权证要求新的产权人继续执行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