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直接相邻”或“直接相连”;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相邻”应理解为“相邻接”、“近邻”、“附近”的意思,而且不仅指不动产相互邻接,同时也指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涉及到相互邻接的范围。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对“相邻”作广义理解,所谓“相邻”,是指土地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即“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的不动产为本人不动产合理使用之必须,或者说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以认为是“相邻”的。凡是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或因毗连,或因邻近,或因媒介,而产生的一不动产与另一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之必要,均可视为是相邻,但也不能无限制的任意扩大“相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