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此案诉讼的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原告刘通和被告开发商双方在本案中的境遇都很尴尬。对受害人刘通而言,6000多元的补偿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的采光、日照问题;对持有相关合法手续的开发商而言,两栋高层建筑的施工建设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却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从法律的公平性上说有些不合理。
李律师认为,本案中房屋的采光和日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采光指的是阳光是否能够照射进房屋,日照则是指阳光照射进房屋的程度。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衡量房屋的采光、日照权是否受到侵犯的主要标准为,楼间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但这一标准在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作参考,审理起来也比较为难。
李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诉讼的尴尬。比如,规划部门在设计规划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房屋的采光、日照问题。除此以外,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明确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增强相关标准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