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现时许多住宅小区业主的迫切愿望,因为有了业主委员会,就意味着业主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可以当家作主了。那么,业主委员会是怎么成立的呢?
按照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使用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在30%-50%的。
业主大会可由以下三种途径召开: 1、 由大厦管理公约指定之管理人或管理公司召开; 2、 由大厦管理管理公约授权之其他人士召开; 3、 由不少于20%的业主联名提议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应有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也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由业主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其他干事。与业主大会一样,召开业主委员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也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选非常重要,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以及物业公司管理工作的成败。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只扮演监督的角色,不介入具体操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列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